编辑: 麒麟兔爷 | 2015-09-04 |
21208 号民 事判决书.
主文内容 如下:
一、 确认原告义 乌市广天钢管租赁服 务部(经营者:钟海年) 与被告任学利、 郭 金标于
2012 年8月18 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 赁合同于
2017 年5月16 日解除.
二、 被告 任学利、 郭金标支付原 告义乌市广天钢管租 赁服务部 (经营者: 钟 海年) 钢管扣件租金人 民币
480608 元及违约 金15万元.
三、 被告任 学利、 郭金标支付原告 义乌市广天钢管租赁 服务部 (经营者: 钟海 年) 律师代理费人民币
25000 元.以上
二、 三 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 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 驳回原告义乌市广天 钢管租赁服务部 (经营 者: 钟海年) 的其他诉 讼请求.如果被告未 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 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 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 的债务利息.案件受 理费
10356 元、 公告费 650元, 由被告任学利、 郭金标负担.自发出 本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 十日即视为送达.如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 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 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 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 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2017) 浙0723 民初2243号 黄云满: 本院受理 原告臧凤香、 张庆平诉 被告黄云满民间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 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 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等.原告诉请要求法 院判令:
1、 被告归还原 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 元及利息5400 元合计
35400 元 (利息 已计算至
2017 年7月26日止, 以后要求按银 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 际归还之日止) ;
2、 由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用.自本公告发出之 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 送达.提出答辩状的 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 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 30日内, 并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10时30 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 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 理.请准时出庭, 逾 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6)浙0784 民初10238号 徐佩如、 叶承义: 本院受理原告朱P瑛 为与被告朱红根、 周 美齐、 徐佩如、 叶承义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 案现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6)浙0784 民初10238 号民事判决书,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 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 上诉于金 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 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7)浙0726 民初3541号 廖明生、 杨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邦 德染整有限公司诉你 们之间的合同纠纷一 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 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 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 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 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 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 日内, 并定于
2017 年11 月9日8时40 分在 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 审判庭开庭审理.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7)浙0784 民初6259号 李婷、 高连军: 本 院受理原告周闽与被 告李婷、 高连军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