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5-09-08 |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或 本公司 )于近日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就衡阳市同德祥医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同德祥医药 )、衡阳市同德祥制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同德 祥制药 ,系同德祥医药的控股子公司)诉本公司、紫光古汉集团衡阳制药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古汉制 药 ,系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 ( 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 3号】和【(2012)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 ( 该案件受理情况详见 2013年 2月1日刊登于 《 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 《 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3-002). 根据 《 公司法》、 《 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有关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规定,现将上 述重大诉讼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二、一审判决情况 ( 一)民事判决书 【 ( 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 3号】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古汉制药支付同德祥医药、同德祥制药固定资产收购价款6445.11万元;
2、本公司在衡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现有土地中划出一块性质相同、同等面积、同地段的土地与同德祥 制药的全部土地 ( 面积56.73亩)进行置换;
3、本公司、古汉制药支付同德祥医药、同德祥制药违约损失814.10万元及利息;
4、本公司负担本案件受理费37.55万元. ( 二)民事判决书 【 ( 2012)衡中法民二初字第 37号】的主要内容:
1、本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同德祥医药结算款1454.39万元及利息;
2、同德祥医药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本公司损失21.25万元及利息;
3、本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7.00万元.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上述两宗诉讼事项的一审判决结果,预计减少公司当期利润约2836万元至3918万元. 本公司将就此案提起上诉,该案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以上案件如有新的进展,本公司将及时公告.
五、备查文件
1、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 2013)衡中法民二初字第 3号】;
2、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 2012)衡中法民二初字第37号】. 紫光古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 月14 日 证券代码:300027 证券简称:华谊兄弟 公告编号:2013-058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 2013年半年度报告》已于2013年8月14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 披露网站 ( 巨潮咨询网,
网址: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证券代码:300331 证券简称:苏大维格 公告编号:2013-030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已于2013年8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特此公告. 苏州苏大维格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190 证券简称:维尔利 公告编号:2013-051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 2013年8月14日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 公司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公司 《 2013年半年度报告》. 公司 《 2013年半年度报告》于2013年8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敬请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江苏维尔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3年8月14日 证券代码:600208 证券简称:新湖中宝 公告编号:临2013-64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近日接第一大股东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3,535,784,149股,占本公司 总股本56.49%,下称 新湖集团 )通知,新湖集团将原质押给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本公司股份37,000,000 股解除质押,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了股份质押登记解除手续. 截至目前,新湖集团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中用于质押的股份数为2,872,328,97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89%.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