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5-09-24
第XVII章:司法及 法律事务117.

1 律政司司长梁爱诗女士及司法机构政务长徐志强先生 应主席邀请,各自就其管,重点介绍在

2000 至01 年度优 先处理的工作(附录 V-16a 及V-16b). 劳资审裁处 17.2 刘千石议员提及衡量司法机构表现的指标,并质疑当 局预测劳资审裁处在

2000 至01 年度审理的案件量将会下降是否 切合实际情况.司法机构政务长回应时表示,该项估计是根 去10 年的平均案件量拟订.然而他向议员保证,司法机构完全知 悉劳资审裁处未来的案件量或会保持高企,故此会密切监察情 况.司法机构会视乎情况,在有需要时调配内部人手资源及推行 其他措施,以应付须审理的案件量,例如司法机构在

1999 年开设 晚间法庭,以及在

2000 年年初额外增加日间法庭,就是为应付案 件量增加而推行的措施. 17.3 刘千石议员察悉,在1999 年,由於案件量增加,在劳 资审裁处审理的案件,由首次聆讯至审讯的平均轮候时间为

81 天.他询问,近期增调人手(包括临时审裁官)予劳资审裁处,会 否缩短轮候时间.司法机构政务长回应时证实,在增调人手后, 司法机构现正计划把平均轮候时间由

81 天缩短至约

60 天,以便 把由预约时间至审讯的整个过程所需要的时间,由1999 年的

133 天缩短至

100 天.刘议员对改善劳资审裁处案件聆讯轮候时间的 进度表示不满.他强调,为了调配足够资源以处理案件及缩短轮 候时间,准确估计

2000 至01 年度的案件量是十分重要的. 17.4 刘千石议员察悉,过去数年,平均有超过 60%的申索 在劳资审裁处进行首次聆讯时或之前已达成和解或予以撤销,他 关注该等案件是否已得到公平处理.司法机构政务长回应时解 释,经双方同意达成和解,一向是解决民事案件可予接受的方法, 亦能节省有关各方的时间及金钱.他又指出,在区域法院或高等 法院达成和解的案件所占的百分率更高.司法机构政务长向议员 保证,有关的调查主任或审裁官在建议双方在没有经过全面聆讯 而选择和解时,必定会向他们解释继续或终止进行法律程序的利 弊.每宗和解案件均必须经双方同意及完全出於自愿.因应刘议 第XVII章:司法及 法律事务2员的要求,司法机构政务长同意於会后提供资料,载述劳资审裁 处就申索及和解两类案件判定的款额的对比. 以双语进行法庭程序 17.5 刘健仪议员察悉,在区域法院只有 19.8%的检控案件 以中文进行审讯.她认为此百分率偏低,并询问当局有否计划推 动在区域法院的层面更广泛使用中文.刘议员又认为,为节省翻 译涉及的资源,当局应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通知案件的有 关各方其案件会否以中文进行审讯. 17.6 刑事检控专员和司法机构政务长回答时解释,除上诉 法庭必须使用原讼法庭在审讯该案件时所使用的同一语言外,主 审法官会考虑各方的意愿及案件以中文进行审讯是否合理,其考 虑因素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和涉及的法律翻译数量,然后决定是 否批准被告提出以某种语言进行法庭程序的申请.司法机构政务 长更指出,普通法有某些概念或许不能以中文有效地表达出来, 因此需要一段时间方可广泛使用中文进行法庭程序.主席认同其 意见,并对在进行翻译时能否以中文精确地表达普通法的概念表 示关注. 17.7 吴霭仪议员提到,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并不鼓励代表 当事人出庭的大律师使用英文.她很希望当局能确保推动发展双 语法律服务的原则并非为尽量迫使更多人使用中文进行法庭程 序,而是给予各方一个选择.刘慧卿议员对此表示认同,并强调 虽然应推动在法庭更广泛使用中文,但不应出现任何强迫情况, 而且只应在切实可行及适当的情况下才以中文审理案件.她更提 醒当局在发展双语法律服务时不要揠苗助长,以致对仍需适应使 用中文进行法庭程序的执业律师,或聘请外籍执业律师提供服务 的人士造成损害. 17.8 吴霭仪议员指出,双语法律服务的发展亦会受到区域 法院内通晓中英文的法官人数所限.司法机构政务长回应时告知 议员,区域法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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