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5-09-24

15 位外籍法官和

17 位本地法官.因应刘健仪 议员的要求,政府当局将於会后告知议员有关以中文审理的民事 第XVII章:司法及 法律事务3案件数目. 法律草拟工作的质素 17.9 部分议员提及律政司负责的法律草拟纲领围,他们 认为现时草拟法律的水准有所下降,并重点指出下列问题 (a) 就部分涉及金融和财经事务的法案及近期的《区域 法院(修订)条例草案》而言,其草拟方式反映出草拟 人员对所涉事务了解不足,法案委员会委员又无法 取得足够资料,以了解法案内某些条文的理. (b) 若干法案的草拟方式显示草拟人员需要更深入研究 有关条例,以确保拟议条文与有关条例的现行条文 保持一致. (c) 由於人事变动,曾出现过出席法案委员会会议的法 律草拟人员并无参与草拟该法案的情况.如此一 来,该名出席会议的法律草拟人员就未必能够回答 所有有关该法案草拟方式的问题. 17.10 议员认为或需拨出更多资源予律政司,为负责草拟法律的 人员提供足够训练,并在有需要时,聘请有关专业的专家提供服 务,协助草拟具高度技术性及性质专门的法案.刘慧卿议员特别 强调需要制订一套内部机制,以监察及确保法律草拟工作的质 素.她表示,政府当局亦应主动徵求有关专业或行业对法案的草 拟方式提出意见.就此方面,主席认为,有时有关专业反对某项 法案,其实是反对法案的拟议修订,而并非反对其草拟方式.他 又注意到,在某些情况下,草拟方式本身并无问题,反而是律政 司收到的草拟指示出现问题. 17.11 律政司司长及法律政策专员在回应议员对法律草拟工作 的质素所表示的关注时提出以下各点: 第XVII章:司法及 法律事务4(a) 检讨与金融有关的法例涉及的工作既繁重又复杂.

1997 年发生金融风暴后,改善现行法例的工作刻不 容缓,律政司必须在非常紧迫的限期内完成工作. 不过,当局已促请有关的政策局让律政司有足够时 间完成法律草拟工作.此外,对於既复杂又具争议 性的法案,例如《证券及期货条例草案》 ,当局亦会 先行在宪报刊登白纸草案,进行公众谘询,然后才 落实成为蓝纸草案. (b) 一般而言,律政司内部具有足够的专门知识处理特 定政策围内的法律草拟工作.若某项法案内有某 些方面可能引起与《基本法》或《香港人权法案条 例》有关的问题,律政司法律政策科会就该等问题 提供意见. (c) 律政司特别注意有关法律草拟的培训,包括委聘一 位经验丰富的法律草拟人员,为内部法律草拟人员 提供培训.本地及海外的培训活动包括:有30 位律 师出席的一个有关浅白文体的工作坊;

有51 位职员 (其中包括

33 位律师)出席的

3 个有关法律翻译及以 中文草拟法律的工作坊;

以及有

6 位律师参加的一 个有关草拟法律的培训课程. (d) 在监察法律草拟工作的质素方面,所有法案拟本在 初步及最后阶段均必须经法律草拟专员或副法律草 拟专员审订.此外,较高级的草拟人员亦会督导相 对较低级的草拟人员进行法律草拟的工作. 17.12 律政司司长和法律政策专员更向议员保证,虽然现行安排 一直运作畅顺,但政府当局仍乐意考虑由议员提出的改善建议及 就某项法案提出的具体关注事项.此外,律政司内各人员亦会继 续积极参与法案委员会的讨论工作,提供所需的意见及协助. 第XVII章:司法及 法律事务5律政司基本法组的工作 17.13 曾钰成议员询问,在2000 至01 年度,预期律政司就实施 《基本法》及发展香港的新宪制架构提供法律意见所执行的主要 工作详情为何.律政司司长回覆时汇报,就《基本法》的问题而 言,有待进行上诉聆讯的案件包括若干居留权的上诉案件及一宗 涉及乡郊选举的上诉案件.当局已成立基本法诉讼委员会,专责 处理这类案件.此外,律政司有时亦须就政府某些政策是否符合 《基本法》提供法律意见,例如在《基本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务 员的服务条件不应低於原来的标准的前提下,可否建议调整公务 员的薪酬和服务条件. 17.14 关於律政司为推动公众讨论《基本法》的问题及新宪制架 构而在最近采取的措施,律政司司长告知议员,律政司与香港大 学将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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