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5-09-30

(二)未缴验本国学历而系缴验其他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1.外国学历 所缴验外国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均须附缴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影本及中

4 文译本或国内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前列各种证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缴经当地国合法公证 人证明与正本完全一致,并经驻外馆处验证之影本. 2.大陆学历 持大陆地区取得之学历报考者,应先依「大陆地区学历采认办法」规定,备齐相关文件向 户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机关(高中以下学历)或教育部(专科以上学历)申请学历采 认.大陆地区学历经采认后,相当我国各级学校毕业学历程度,始得报考本考试. 3.港澳学历 持香港或澳门各级各类学校毕业学历报考者,应依「香港澳门学历检核及采认办法」规定 备齐相关文件,经审查相当我国各级学校毕业学历程度,始得报考本考试.

四、邮寄报名表件:

(一)网路报名系统资料登录完成后,请自行下载报名履历表及报名专用信封 封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A4纸张单面列印,其中报名专用信封封面请黏 贴於B4大小标准信封上) ,并核对各项表件内容正确性(考区、科别、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电话、地址、毕业学校 、科系) .

(二)各项报名表件详细检查无误后,请按1.报名履历表、2.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依序逐一由上而下整理齐全,用回纹针夹於右上角,平整装入报名专用 信封内,切勿摺叠(如下图所示) , 并於规定期限内以挂号邮寄.

五、退补件程序: 应考人如须补缴费件,承办单位将主动通知,请於接获通知后尽速依通知 内容及补件方式於期限内办补缴,俾凭审查,逾期未补缴费件者,予以退件. 贰、考试

一、考试日期:

(一)三等考试、四等考试:107 年4月21 日(星期六)至4月22 日(星期日) .

(二)五等考试:107 年4月21 日(星期六) .

二、考试日程表: 各等别考试应试科目及考试日程表详见附件 3.本考试应试专业科目命题大 纲,可至考选部全球资讯网/应考人专区/命题大纲/公务人员考试部分应试 专业科目命题大纲项目下查询.

三、试场分配 定於

107 年4月20 日,在前述

3 考区之各试区公布.如需查询应试试区或试 场,可於预定开放下载「考试通知书(即入场证) 」当日(107 年4月2日)至「 考选部国家考试网路报名资讯系统」试区查询项下查询试场分配.

四、相关事宜

(一)试题注明得使用电子计算器时,应考人始得於该节考试时使用电子计算器, ( 右上角用回纹针夹妥)应考资格证明文件 报名履历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且必须使用公告核定之电子计算器.公告核定之电子计算器机型请参见 考选部全球资讯网首页「应考人专区」之「国家考试电子计算器措施」 .

(二)应考人应依试场规则规定应考.如有违规情事者,应依规定扣考、扣分, 其情节涉及刑责者,由办理试务机关向检察或警察机关告发.

(三)为维护公共利益及应考人权益,应考人如患有肺结核等经中央主管机关公 告之传染病者,应於考试前通报考试承办单位.蓄意隐匿者,移送相关机关依 法论处.

(四)试题疑义: 1. 应考人於笔试时对试题有疑问,应即当场提出. 2. 笔试考毕后试题疑义申请期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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