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 2015-09-30 |
107 年4月23 日起至
4 月27 日下午
5 时止.如逾受理期限或应检附上传之资料及载明事项不齐备者,不予受 理. 申请程序:请参阅考选部全球资讯网首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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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项下查询 27.线上申请试题疑义操作说明. 参、考试等别、科别、暂定需用名额、应考资格及成绩计算
一、考试等别、类科及暂定需用名额 本考试各等别、类科及暂定需用名额,详见附件 1.各科别需用名额,得 依用人机关之需求,经考试院核定后增加.
二、应考资格:
(一)中华民国国民,年龄在
18 岁以上(即民国
89 年4月20 日以前出生者) ,且具有附件
3 应考资格表所列应考资格者,得应本考试.
(二)依公务人员考试法施行细则第
8 条第
1 项规定,应考年龄之计算, 年龄下限以算至考试前一日之户籍登记年龄为准.
(三)依应考资格表三等考试技术类机械工程、电机工程、化学工程、辐射安 全技术工程、船舶驾驶等科别第一款资格中明列之系、组、所、学位学 程报考者,毕业证书所载系、组、所、学位学程须符合其中之一,且名 称相同;
非应考资格表列举系、组、所、学位学程毕业者,请依应考资格 表附注一之规定,以所修课程与应考科别「专业科目」有2科以上名称 相同(每科
2 学分以上)报考,并须另附缴成绩单或学分证明影本.
(四)有公务人员考试法第
12 条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应本考试.
三、成绩计算:
(一)依照「公务人员特种考试关务人员考试规则」及「公务人员考试总成绩 计算规则」之规定办理.
(二)本考试总成绩之计算,三等考试以普通科目成绩加专业科目成绩合并计 算之;
普通科目成绩以每科成绩乘以百分之十后之总和计算之,专业科 目成绩以各科目成绩总和除以科目数再乘以所占余百分比计算之.四 等及五等考试以各科目成绩平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