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5-10-03

(一)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于2018年5月4日出具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以下简称 《补充 法律意见书

(二)》 ),于2018年6月28日出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 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 3-3-1-6-7 书

(三)》(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于2018年9月27日出 具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 》 ) . 鉴于正中珠江于

2018 年10 月31 日出具了《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

2018 年6月30 日止前三年一期的审计报告》 (广会审字[2018]G14041360623 号,以下简称 《审计报告》 ),并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8 年5月21 日、8 月27 日和

9 月17 日提出的反馈意见补充问题的要求, 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相关 情况进行查证的基础上,出具本《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南方新媒体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 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另有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 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 充法律意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 设和声明, 同样适用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 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 》 中使用的定义、术语和简称,除另有所指外,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 告》、《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补充法律意 见书

(三)》、《补充法律意见书

(四)》中的表述一致. 本所律师严格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 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第一部分 关于口头反馈意见的回复 口头反馈意见第

1 题

1、关于发行人租赁实际控制人房产.请发行人说明:发行人向广东广播电 视台租赁房产的具体情况,包括相关房产的位置、面积、租赁期限、具体用途、 对发行人重要程度等;

相关房产未投入发行人的原因;

发行人向广东广播电视 3-3-1-6-8 台租赁房产的必要性;

租赁价格是否公允;

租赁期限是否可持续;

这项关联租 赁是否对发行人资产完整和独立性构成重大不利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 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核查了发行人的租赁合同及其所租赁房产的产权证、 广东广播电视 台与第三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发行人的说明与确认等文件,访谈了发行人相关人 员.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租赁实际控制人房产的具体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出具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租赁房屋面 积共计 7,754.46 平方米,其中:向广东广播电视台及其控制的企业租赁房屋面积 合计 5,658.36 平方米,占租赁房屋总面积的 72.97%;

向广东广播电视台租赁房 屋面积合计 4,899.36 平方米,占租赁房屋总面积的 63.18%.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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