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2015-12-21

(ii) 董事会函件C10 C 电动汽车业之优厚潜力;

(iii)目标集团电动汽车相关业务及本集团锂离子电池业务及 电动汽车租赁业务之间的潜在正面协同效应;

(iv) 收购事项之代价约 4.3 倍之市账率 在已上市之电动汽车生产公司的市账率围内;

及(v) 於目标集团的控股权 (包括提 名权) 之溢价,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目标集团的前景、电动汽车行业的正面增长潜力以及目标集团的电动汽车相关 业务与本集团的锂离子电池业务及电动汽车租赁业务之间的正面潜力协同效应於下 文「收购事项之理由」一节进一步详述. 市账率为用於计算收购事项之代价的成份之一.本公司已将目标集团与三间纯 电动汽车公司 (即ZAP Jonway ( 「ZAP」 ) 、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 ( 「比亚迪」 ) 及Tesla Motors, Inc. ( 「Tesla」 ) ) 进行比较.ZAP 及Tesla 为美国电动汽车制造商并於美国上 市,而比亚迪为中国电动汽车制造商并於中国及香港上市.所有该等公司均为纯电 动汽车制造商,而彼等与目标集团有相同的目标市场及行业风险.就此而言,彼等 的财务及市场资料 (包括市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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