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5-12-29

2014 年4月16 日,金泰国际与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签署了货物金额总值为 93,209,697.00 美元的 《黄 金首饰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2SGAJPL012014),该合同正在履行中.

2014 年4月22 日,金泰国际与深圳国君签署了货物金额总值为 90,629,280.00 美元的《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2014-01) ,该合同正 在履行中. 自2014 年初至今,金泰国际已实现黄金珠宝的销售 5.6 亿元人 民币,黄金珠宝业务发展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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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年报显示,报告期公司珠宝业务毛利率为4.19%,请选择同 行业公司进行比较,若存在较大差异的,请详细分析原因. 回复: 同类上市公司毛利率比较分析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 综合毛利率(%) 金叶珠宝

000587 5.35 东方金钰

600086 3.76 金一文化

002721 11.59 老凤祥

600612 7.97 明牌珠宝

002574 5.55 潮宏基

002345 29.61 平均值 10.64 金泰集团

600385 4.19 注:数据来自

2013 年年报 根据上表所示, 行业同类经营珠宝黄金业务的上市公司的平均毛 利率为 10.64%,公司黄金珠宝业务的毛利率为 4.19%,其主要原因是 公司的黄金珠宝业务是批发业务, 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不同程度的存 在黄金珠宝的设计、生产、零售及其他业务,综合毛利率明显高于公 司.上述上市公司中:金叶珠宝的批发业务的毛利率为 1.53%,金一 文化的销售之加盟连锁业务的毛利率为 3.94%,潮宏基的批发业务毛 利率为 7.23%,三家公司批发业务平均毛利率为 4.23%.公司与之相 比不存在较大的差异.

五、 请你公司披露本所上证公函 【2014】 0046号和上证公函 【2014】 0144号要求核查事项的相关方核查结论. 回复:

(一) 2014年1月17日,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下发的 《关7于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事项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4]0046号), 要求公司的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对公司全资子公司金泰国际2013 年底分别与深圳国君和新加坡SUPERIOR GOLDSILVER ANDJEWELLERY PTE LTD先后签署特别重大购买和销售合同的交易相关事项进行核查 或说明,并出具专项意见.并要求于2013年年报披露后的五个交易日 内提交上述专项意见. 公司的保荐人、会计师、律师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述专项 意见,相关方核查结论如下:

1、金泰国际分别与深圳国君和新加坡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签订了购销合同和销售黄金首饰合同,并分别履 行了付款、交货等义务,符合合同约定内容,具备交易实质.上述合 同合法有效、履行真实.

2、金泰国际、深圳国君和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公司三者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特殊利益转移情形.

3、金泰国际交易事项的收入、成本的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 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4、金泰国际分别于

2013 年11 月29 日、2013 年12 月12 日与 深圳国君签订了采购合同, 金泰国际分别于

2013 年12 月10 日、

2013 年12 月20 日、2014 年1月23 日与 SUPERIOR GOLDSILVER AND JEWELLERY PTE LTD 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截止保荐人、会计师、律 师三方出具专项意见之日,上述采购及销售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未 出现违约情形和质量纠纷, 交易合同后续不存在不确定事项和重大风 险.

(二) 2014年3月18日, 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下发的 《关8于公司的监管工作函》 (上证公函[2014]0144号).鉴于华夏贸易为 境外公司,要求公司以及聘请的恢复上市律师,对公司于2013年12 月12日与孙公司华夏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将对7名债权 人的债务共计2.41亿元转让给华夏贸易有限公司, 核实该债务转移事 项是否需经相关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公司的律师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上述专项法律意见, 核查结 论如下: 公司与HUAXIA TRADING LTD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不属于投资类 事项,结合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公司与HUAXIA TRADING LTD之间的 债务转移无需商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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