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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ii) 该等图则经予审阅,且获消防处处长认可为已显示有消防装置及设备,而该等装置及设 备已包括消防处处长在顾及建筑物拟作的用途(该用途须於证明书内述明)后,认为按他 ?时所公布的实务守则是最低限?所需的消防装置及设备.」 1.5 辟设紧急?辆通道和安装街道消防栓 认可人士在设计他们的工程项目时,除?在?宇内安装消防装置及设备外,还应考虑在 发展区内辟设紧急?辆通道和安装街道消防栓. 1.6 消防员升?机与消防和救援?梯间的设计 本守则虽有记述消防员升?机与消防和救援?梯间的规格,?过有关内容是按照《建筑 物(规划)(修订)规?1995》第41B 和第 41C 条而制订的,因此?会被视为上文第 1.2 段界定 的消防装置. 1.7 标准 本守则引述的各项标准、规格、规则、法?规定等须为建筑图则提交审批时通?的版 本. 任何非标准的消防装置或设备,有关的标准和规格须符合消防处处长指定的规定.
3 第二部 各项系统装置设备的?表及释义 2.1 ?表 根臼卦,各?处所或须安装以下系统装置设备: 声响视像警报系统 自动启动装置 ?含水的灭火剂自动固定装置 用水作灭火剂的自动固定装置 集水花洒系统 水?系统 尘埃侦测系统 机械式排烟系统 应急发电机 应急照明系统 出口指示牌 火警警报系统 消防控制中心 火警侦测系统 消防栓喉辘系统 消防员升?机 消防和救援?梯间 认可的自动操作固定器具 固定泡沫系统 气体侦测系统 气体排放系统 认可的人手操作手提器具 ?梯增压 装有固定水泵的环形水管系统 花洒系统 静态式排烟系统 街道消防栓系统 供水缸 通风空气调节控制系统 水雾系统 喷水系统 供水 2.2 释义 「声响视像警报系统」指 辅助出口指示牌及火警警报装置的设备.如遇火警,系统?会启动,以声响视像指示 安全逃生的方向. 「自动启动装置」指门、卷闸、防火闸、防火幕、屋顶排烟口等建筑组件以及火警时自动控制上述组件开关 的装置.
4 「?含水的灭火剂自动固定装置」指 一套由气樽、喉管、开关掣及输气点组成的系统,可自动侦测火警并?用惰性灭火剂即 时救火及发出警报(如保护电?设备的二氧化碳系统). 「用水作灭火剂的自动固定装置」指 一套由供水、水泵、喉管、开关掣及输水点组成的系统,可自动侦测火警并?用水?即 救火及发出警报.这套装置亦可配合消防花洒、水?、集水花洒、水雾或喷水系统使 用. 「集水花洒系统」指 发生火警时可迅速而有效地向面积广阔的火场射水的系统. 「水?系统」指 用水喷洒成?幕?以防止火焰蔓延至?宇内部及外墙及或大?口的系统. 「尘埃侦测系统」指 设计用?警报尘埃浓?达到有潜在爆炸危险的设备. 「机械式排烟系统」指 可从指定的隔火间抽去浓烟及燃烧产生的物质,并供应新鲜空气,?烟雾层以下维持特 定无烟地带的机械通风系统. 「应急发电机」指 发电?足够并为各项必要服务供电的独?发电机. 「应急照明系统」指 安装在?宇内方?紧急时提供足够照明并指示出口?线的人工照明系统. 「出口指示牌」指 指示经认可出口?线的固定发光指示牌. 「火警警报系统」指 设计用作警报火警的手动系统. 「消防控制中心」指 ?宇综合?宇内装有信号板、控制杆、终端机等消防安全系统的间隔(位於地面,可直 接通往空地及??道). 「火警侦测系统」指 设计用作自动侦测烟雾、热?、燃烧产生的物质或火焰并加以警报的系统. 「消防栓喉辘系统」指 ?宇内安装的喉管、水缸、水泵、消防栓出水口及或喉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