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5-12-30 |
13968938850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林国 2018年1月12日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林国关于瑞安市永邦车辆部件有限公司等2户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 序号
1 2 借款人名称 瑞安市永邦 车辆部件有 限公司 浙江富东经 贸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编号 2013年 (瑞安) 字0602号2013年 (瑞安) 字0648号2013年 (瑞安) 字2165号2013年贷字第7801130328号2013年贷字第7801130331号2013年贷字第7801130411号2013年贷字第7801130717号 债权本金余额 (单位: 元, 截止2017年 1月13日) 8,776,129.93 4,000,000.00 2,700,000.00 5,000,000.00 5,000,000.00 10,000,000.00 5,000,000.00 利息 (截止2017年 1月13日) 相应利息 相应利息 相应利息 相应利息 相应利息 相应利息 相应利息 抵押人名称及/或保证人名称 瑞安市永邦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瑞安市永邦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瑞安市永邦车辆部件有限公司、 赵永远、 蔡舒洁 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余章尔 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余章尔 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余章尔 温州益而益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余章尔 法院公告2018年1月12日(2017)浙0281民初12411号 茹成祥: 本院受理原告孙阳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 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8: 4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 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 ) 浙0604民初7294号 阮金龙: 本院受理原告顾建生与被告阮金龙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 院(2017) 浙0604民初72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 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即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 本, 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 即发生法律效力.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3民再93号、 94号 温州市澳登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嘉盛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朱红香、 朱应磊、 刘萍、 包建平、 陈少芬、 叶 东兰、 刘峰: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温州市澳登 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尚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温州嘉 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虞彩云、 朱红香、 朱应磊、 刘萍、 包建平、 陈少芬、 叶东兰、 刘峰、 施蓓曼、 王邦松, 一 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鹿城支行金 融借款合同纠纷二案, 你们作为被申请人, 应当参与 本案审理.因你们下落不明, 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 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再审 申请书、 证据副本、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举证通知 书、 传票等诉讼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 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日期 为公告期满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22日上 午9时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无正当理由 未到庭, 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7 ) 浙0302民初13405号 方强: 本院受理原告江天洁诉你方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 因无法用直接送达及其他方式向你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92条的规定, 向你 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民事诉讼举证通知 书、 诉讼须知、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 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 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5月16 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