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6-01-02

10227 号民事判决 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 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 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 浙0784民初10518号 王东(永康市东城街道葛塘下村新区

22 号) : 本院对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杭州分行与被告王东信用卡纠纷一案, 现已审 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0784 民初10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由被告王 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信用卡透支 款本金55949.14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4月29日 止的利息 11122.16 元 (之后的利息自

2019 年4月30 日起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 之五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 违约金 5540.11 元;

本判决支持的利息及违约金总额以透支款本 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为限;

如果被告王东 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 三条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616 元, 公告费

400 元, 合计

2016 元, 由被告王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 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 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 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9) 浙0784民初363号 被告: 俞根东, 男,

1963 年12 月22 日出生, 汉族, 住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俞溪头村安庆路15 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2196312223212. 被告: 吕爱美, 女, 1966年2月7日出生, 汉族, 住 浙江省永康市石柱镇俞溪头村安庆路15号, 公民 身份号码: 330722196602074729: 原告胡爱 梅与被告俞根东、 吕爱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 审理终结.因你们去向不明, 无法直接送达,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 定, 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84 民初

36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由被告俞根 东、 吕爱美归还原告胡爱梅借款人民币11200元, 并支付利息 (利息从2016年2月20日起按月利率 1%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款限本判决生效后 十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 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应当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68 元, 公告费

400 元, 合计

568 元, 由被告俞根东、 吕爱 美负担.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石 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 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