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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管理程序编号: AP-21-AA-2015-33R1 下发日期:2015 年8月18 日 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 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 i 目录1.

目的.1 2. 适用范围.1 3. 撤销.1 4. 背景.1 5. 飞行试验人员的职责.1 6. 飞行试验人员的初始培训和资格.2 7. 初始的飞行培训.4 7.1 飞行试验人员的复训.4 7.2 飞行复训.4 7.3 保持资格.5 7.4 驾驶舱通行证(Pass)5 7.5 五年飞行培训计划.5 7.6 未满足培训要求.6 8. 执行机型管理的试飞员资格和数量要求

6 8.1 生产监督.7 8.2 试验机型别资格.7 8.3 熟悉新型号的飞行时间.8 8.4 型号合格证(TC)/补充型号合格证(STC)试验过程中的飞行员 等级资格确定.8 8.5 初始型别等级.8 9. 技能和知识.9 ii 9.1 飞行试验资格确定.9 10. 飞行试验计划.10 10.1 型号检查核准书(TIA)10 10.2 授权函(LOA)10 10.3 并行试验.11 10.4 飞行设备.11 10.5 配重要求.12 10.6 局方飞行试验.13 10.7 非审定/研制飞行试验.13 10.8 飞行员关系.13 11. 飞行试验培训.14 12. 附则.14

1 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中国民航飞行试验人员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所有局方试飞员、试飞工程师、试飞委任工程代表. 建议工业方的试飞员、试飞工程师的培训复训参照此程序相关要求执 行. 3. 撤销 本管理程序取代《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 要求》(AP-ARJ21-04). 4. 背景

2008 年2月15 日,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参考美国联邦航 空局指令《Aircraft Certification Service FAA Flight Test Responsibilities, Procedures, and Training》 (Order 8110.41A)发布了专用于 ARJ21-700 飞机 的管理程序《中国民航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的职责、程序和培训要求》 (AP-ARJ21-04),对中国民航飞行试验队伍如何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和培 训机制提供政策指导,并在 ARJ21-700 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过程中进行了 应用.因此,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决定重新颁发该管理程序, 使其能够应用于所有航空器的型号合格审定中. 5. 飞行试验人员的职责 飞行试验人员在航空产品型号审定、持续运行和委任管理工作中起着

2 非常重要的作用.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审查和批准申请人的型号审定计划 和飞行试验计划、进行新的或改装飞机的飞行试验、评估获得的工程数据 以确定与适用审定规章的符合性,并记录批准的数据和相关的判定.这些 试验一般包括飞机性能、飞行特性、系统综合以及应该予以考虑的人为因 素设计问题的评估.在持续安全运行方面,除了参与航空器审定系统评审 大纲(ACSEP)活动外,飞行试验人员还评估使用困难报告和生产厂家的 服务通报,在适航指令编制过程中进行工程飞行试验和飞行操作的评估. 飞行试验人员还负责指导委任工程代表(DER)、委任单位代表、生产飞 行试验和其它各种与飞行试验相关的任务. 6. 飞行试验人员的初始培训和资格 每名新雇佣的试飞员或试飞工程师(工作少于两年的 CAAC 雇员)应 通过结合在职培训成功完成正式的初始飞行试验培训程序. a. 每一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应该在进入适航审定系统后的

6 个月之内 完成适航基础知识培训. b. 在从事飞行试验任务的第一年中,试飞员和试飞工程师必须成功地 完成初始的正式试飞员/试飞工程师课程(例如,FAA 的编号为#28083 的培 训课程)或者局方认可的其他课程.如果没有完成这一课程,就不能从事 飞行试验工作. c. 机组资源管理(CRM)培训(例如,FAA 的编号为#12062 的培训 课程). d. 在雇佣的头二年,每一试飞员或试飞工程师还应该完成下列培训: (1) 核心工作技能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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