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6-03-31 |
19 次临时公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 项的通知》,开展了第一阶段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并经董事会五届九次会议审议批准,于2007 年6月29 日公开披露了《关于本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的自查报告和整改计划》,公司治 理状况基本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二)报告期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情况
2007 年5月29 日召开的
2006 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了《公司
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即以
2006 年12 月31 日公司总股本 25177.9396 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转增
1 股,另派发现金红利 1.00 元人民币(含税).2007 年6月26 日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 《关于实施
2006 年度分红派息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公告》,确定 A 股股权登记日为
6 6 月29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为
7 月5日,B 股最后交易为
6 月29 日;
A、B 股除权除息日为
7 月2日;
A、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为
7 月13 日;
转增股份上市日 A 股为
7 月3日,B 股为
7 月9日.本次转增后增加股份 2517.7940 万股,公司总股本达到 27695.7336 万股,其中: 国家股 8046.2093 万股,持股比例为 29.05%;
社会公众股 6443.8747 万股,持股比例为 23.27%;
B 股13205.6496 万股,持股比例为 47.68%.
(三)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无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资产交易事项
1、收购资产情况
2007 年6月26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收购吉林 省金都集团有限公司房屋资产的议案》.在董事会对该项交易事项表决时,与会的
8 名董事 和独立董事一致表示赞成.3 名与会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1)本次交易 依法经过董事会审议表决,审议和表决的程序是合法合规的.(2)本次交易有助于公司扩 大铅笔生产能力,满足国内外市场需要,增强产品竞争力,提高盈利水平.(3)本次交易 的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已 于2007 年6月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本公司向吉林省金都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吉林市桦甸市北台子乡双龙村(即桦甸市经济 开发区)24531 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建成的 11343.27 平方米全部房屋产权, 评估价值 为1634.9398 万元,实际购买金额为
1300 万元,本次收购价格以经具有资产评估业务资格 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 由双方协商而定. 此项交易有助于公司在此投资兴建铅 笔扩产项目,发展铅笔制造主导产业,增加公司的盈利空间,对公司股东是有利的.2007 年7月18 日已完成全部资产产权的过户手续.
2、资产置换情况
2007 年6月26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公司与上海青 湖林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房屋资产置换的的议案》.在董事会对该项交易事项表决时,与会的
8 名董事和独立董事一致表示赞成.3 名与会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资 产置换之交易价格是公允的,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的表决程序是合法有效的;
此 项交易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助于凸现黄金珠宝首饰产业.该事项已于
2007 年6月28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上. 本公司将所有的本市锦乐路
999 号7185 平方米房产与青湖林公司拥有的本市福佑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