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6-04-02
2 2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版2017年4月11日 星期二 评论部主办 责任编辑 杨建文 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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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新闻・评论] 目前,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在 按照中央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积极稳妥地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 点.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过程 中, 时常会发生一些损害陪审制度的行 为, 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健康 发展.没有完善的惩戒机制, 陪审制度 就无法有效发挥作用.为此, 人民陪 审员制度改革应当把建立健全人民陪 审员制度的惩戒机制提到重要日程. 首先,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惩 戒机制是深化陪审制度改革的基本要 求.党的十八届三中、 四中全会对人 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5 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 审议通过的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 点方案》 (以下简称 《方案》 ) 提出, 既要 保障公民陪审权利 , 又要 明确公民 陪审义务 .这意味着, 参与司法是公 民享有的权利;

同时, 依法参与案件审 理也是公民担任陪审员应当履行的义 务.把参与陪审案件界定为陪审员应 当承担的义务, 这为建立陪审制度的 惩戒机制提供了前提、 奠定了基础. 为此, 《方案》 进一步指出, 公民经选 任为人民陪审员的, 无正当理由不得 拒绝履行陪审职责.建立对人民陪审 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职责, 有 损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等行为的惩 戒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根 据 《方案》 精神制定的 《人民陪审员制 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 规定, 人民 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 经所在法院 会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 除按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外, 可以采取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 纳 入个人诚信系统不良记录等措施进行 惩戒;

构成犯罪的, 依法移送有关部门 追究刑事责任: 一是在人民陪审员资 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是一年 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三次的;

三是泄 露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的;

四是 利用陪审职务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的;

五是充当诉讼掮客, 为当事人介绍 律师和评估、 鉴定等中介机构的;

六是 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

七是有其他损 害陪审公信或司法公正行为的.可以 看出,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已经 对建立健全陪审制度的惩戒机制提出 了明确要求.各级法院在完善人民陪 审员制度过程中, 应当将探索建立陪 审制度的惩戒机制作为陪审制度改革 的重要内容. 其次,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惩 戒机制是保障陪审制度良性运行的现 实需要.司法实务中, 有时会出现一 些损害陪审制度正常运行的不良行 为.从主体方面来看, 损害陪审制度 的行为可以归纳为以下方面: 一是公 民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履行陪审义务. 如在选任陪审员候选人的过程中, 有 的公民故意进行虚假陈述, 或者不如 实回答有关陪审员选任事项的提问. 二是陪审员候选人或陪审员从事有害 陪审制度的行为.如陪审员候选人在 陪审员抽选程序中故意隐瞒事实真 相, 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抽选;

陪审员无正当理由没有在法院指定期 日到庭参加案件审理;

陪审员在审判 程序外自行收集或调查案件相关证 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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