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 2016-05-02 |
1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09 年5月4日收到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 "河化集团" )转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来宾 中院" )发出的应诉通知书(2009)来民二初字第
15 号.通知书告知:来 宾中院已受理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信达" ) 与河化集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请求, 本公司作为本案第二被告受诉.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1、诉讼受理日期:2009 年4月27 日
2、受理诉讼机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本公司时间:2009 年5月4日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的基本情况
1、本次诉讼有关双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南宁办事处 被告:广西河池化学工业集团公司、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诉称:2005 年10 月25 日,原告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池分行(下称中行河池分行)签订了《债权转让协 议》 ,中行河池分行将其对借款人(抵押人)河化集团共计
10 笔债权及相 应的担保债权作为一个整体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依法接收了上述债权. 协议签订后,原债权银行与原告于
2005 年10 月28 日联名在广西《法治快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池化工 公告编号:2009-022
2 报》上刊登了债权转让公告,以公告的形式将债权转让情况通知了债务人 河化集团.原告已取代了原债权人中行河池分行的法律地位,依法成为上 述10 笔债权的新债权人.上述
10 笔债权均为河化集团以其机器设备作为 抵押物,向中行河池分行取得的资金贷款,且所有抵押物均在河池市工商 局办理了抵押登记.贷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先后对河化集团进行了催收, 但河化集团至今仍欠借款本金
7400 万元和相应利息未还. 此外,在抵押登记后,河化集团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又未通知抵押权人 的情况下,擅自将已办理抵押登记的大部分机器设备转让给其控股公司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化股份" ) ;
而河化股份在明知该 机器设备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仍然受让过户, 并已实际控制使用多年.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 (1)被告河化集团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74,000,000 元,利息 30,284,859.24 元,本息合计 104,284,859.24 元(利息暂计至
2009 年3月20 日,以后的利 息另行计算) ;
(2)原告对被告河化集团用于本案抵押的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河化股份从被告河化集团受让的本案抵押物无效,被告河化 股份在一个月内返还本案抵押物给被告河化集团;
若不返还抵押物,被告 河化股份在受让抵押物价值的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连带清偿责任;
(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3、本次诉讼的其他情况 原告于
2009 年4月15 日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要求冻结被告河化集团 持有河化股份股权
1 亿股.来宾中院于
2009 年4月17 日发出民事裁定书 (2009)来民二初字第 15-1 号,裁定:冻结河化集团持有河化股份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