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6-05-02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 关于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宁)意字(2015)第521-2 号致: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受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李长嘉、梁定君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 )对公司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 ) 召 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法律意见,本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会议文件、资料,并 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公司保证已向本律师提供了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须的、真实的书面材料. 基于对上述文件、资料的审查和现场见证情况,本律师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广 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等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 大会发表法律意见. 本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一同公告, 并 依法对法律意见书承担法律责任. 具体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召开会议的通知已于

2015 年10 月31 日在《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 报》 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上予以公告.

2015 年11 月12 日, 召集人通过前述报刊和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前述 通知及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等) 、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登记手续、登记地点及授权委托书送达地点、 法律意见书 登记时间)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其他事项.召集 人在发出会议通知后,未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增加 新的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如期于2015年11月16日14时30分在公司本部三 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安楚玉先生主持;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日的 9:30至11:

30、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5年11月15日15:00 至2015年11月1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是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规定进行的;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 会议通知中所公告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124,506,750 股,占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42.3407%. 经本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截止2015年11月9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出席和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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