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6-05-02 |
3、驳回原告贾满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16479 元,由原告贾满根负担
1110 元,由被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公司 负担
15369 元.
(二)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 民初
583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贾满根 运费
1291296 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 年5月4日起按年利率 6%计算至实际 归还之日止) .
2、驳回原告贾满根对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杜宇燃料有限公司的起 诉.
3、驳回原告贾满根的其他诉讼请求.
3 案件受理费
17526 元,由原告贾满根负担
1104 元,由被告江西煤业销售有限公司 负担
16422 元.
四、二审情况 江煤销售公司不服对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
2017 年1月4日上诉至金华市中级人民 法院.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请求.主要上诉理由:
1、一审确定为运输合同纠纷案由,判决上诉人向原审原告支付运费明显错误.原 审原告依据《债权转让合同书》向上诉人主张权利.上诉人不是本案运输合同中的当事 人,不是合格的被告,原审判决明显错误.
2、上诉人不是第三人的债务人,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上诉人 对债权转让等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质疑,原审原告对上诉人的请求不能成立. 近日,江煤销售公司收到金华市中院对上述两案作出的二审判决.
(一)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 民终
6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1、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 民初
5837 号民事判决;
2、驳回贾满根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6479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5369 元、鉴定费
13910 元,均由贾满 根负担.
(二)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7 民终
6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1、撤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 民初
5831 号民事判决;
2、驳回贾满根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
17526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16422 元、鉴定费
15110 元,均由贾满 根负担.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两案二审判决已生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任何影响. 特此公告 安源煤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6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