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赵志强 | 2016-05-13 |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 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 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 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 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 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 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 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 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 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付息机构 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付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付息机构按照个 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付息机构未履行上述 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5 矿01 停 、
15 矿02 停 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 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
2008 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1月1日起施行的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1月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 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 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 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 门缴纳. 请非居民企业收到税后利息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交《
15 矿01 停 债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企业情况表》或《
15 矿02 停 债券付息事宜之非居民 企业情况表》 (见附件)同证券账户卡复印件、QFII/RQFII 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 复印件等签章后一并传真至本公司, 原件以专人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司财务 总部.传真号码:010-60169651,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