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 2016-05-22 |
16157、HJ/T
397、HJ
732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厂界监控 点采样方法应符合 HJ/T
55 和相关分析方法标准的要求. 5.1.6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及运行维护,按《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HJ/T
75 等相关要求及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5.2 监测分析方法 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按照表3执行.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或省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经 等效认定后也可作为本标准的监测方法. DB37/ 2801.3―2017
4 表3 VOCs 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 污染物 方法名称 标准号
1 苯、甲苯、二甲苯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2 VOCs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4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6 实施与监督 6.1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 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 可以将现场即时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 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6.2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限值、批复的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中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要求严于本标准的, 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或要求执 行. DB37/ 2801.3―2017
5 A A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A.1 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 当排气筒1和排气筒2排放同一种污染物, 其距离小于该两个排气筒的高度之和时, 应以一个等效排 气筒代表该两个排气筒,等效排气筒排放速率按式(A.1)进行计算: A.1) 式中: Q ――等效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Q
1、Q2 ――排气筒1和排气筒2污染物排放速率,单位为千克/小时(kg/h). A.2 等效排气筒高度 等效排气筒高度按式(A.2)计算: A.2) 式中: h ――等效排气筒高度,单位为米(m);
h
1、h2 ――排气筒1和排气筒2的高度,单位为米(m). A.3 等效排气筒距原点的距离 等效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