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6-06-06

情节严重的, 责令 停业、 关闭.

五、 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 受 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拒不改 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 第五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 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受到罚款处罚, 被责令改正, 拒不 改正的, 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 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 起, 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 罚. 根据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按日连续处罚办法》 第五条规定, 违法排放污染物的情形包括: 超标 或超总量排放污染物、 通过逃避监 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排放法律、 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 违法倾倒 危险废物等. 第六条规定, 地方性 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 要, 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 的种类.

六、 违法设置排污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第八十四条: 在饮用水源保护 区设置排污口的, 责令限期拆除,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 处五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 其他相关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责令 限期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 未按规定对污染物自行监 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未按规定 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 未按规 定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 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和 《中华人民 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 条: 责令限期改正, 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 的, 责令停产整治.

八、 建设项目未环评, 被责令 停建, 拒不执行;

无排污许可证, 被 责令停止排污, 拒不执行;

通过逃 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生产、 使用国家禁止的农药, 被责令 改正, 拒不改正.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 第六十三条: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 以下拘留;

情节较轻的, 处五日以 上十日以下拘留.

九、 违反规定向土地、 水体、 大 气排放、 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 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 造成重 大环境污染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 百三十八条: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后 果特别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并处罚金. 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 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6〕 29号) 第一条 严重污 染环境 的情形包括: 在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 排放、 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毒物质 的;

非法排放、 倾倒、 处置危险废物 三吨以上的;

排放、 倾倒、 处置含 铅、 汞、 镉、 铬、 砷、 铊、 锑的污染物,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三倍以上的;

通过暗管、 渗井、 渗坑、 裂隙、 溶洞、 灌注等逃避监管的 方式排放、 倾倒、 处置有放射性的 废物、 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有 毒物质的等.

十、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 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 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 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 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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