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6-06-06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8 -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六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 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董事候选人可由现任董事会以 书面方式提名,审查其任职资格,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监事会换届、改选或现任监事或增补监事时,监事候选人可由现任监事会以 书面方式提名, 审查其任职资格, 并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持有或者通过协议、 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股份首次达到百分之 五时;

以及其后所持公司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应当按相关规定 通知公司.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出公司董事、 监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只需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即可提名) .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对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核查,认为董事、监事侯选 人不符合《公司法》 、 《公司章程》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董事、监事任 职资格的,应当向提名股东书面说明,并可建议提名股东撤回提名或变更被提名 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股东拒绝撤回提名或变更被提名候选人的,公司董事会 仍需将该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以及基本情况进行公告,但应当同 时公告公司董事会就该等提名的意见及理由, 同时将该被提名人的情况以及董事 四川大通燃气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9 - 会的意见及时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及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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