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6-07-07 |
(2)在哥伦比亚特区内或在任何无立法机构的领地内的贸易. (c) 委员会 一词指消费品安全委员会. (d)撤销. (e) 人 一词包括个人、合伙人、企业以及组织. (f) 危险物品 一词意为: 1.(A)任何具有下列属性的物质或物质的混合体:(i)毒性,(ii)腐蚀 性,(iii)刺激性,(iv)强致敏性,(v)可燃性或易燃性,或(vi)在分解、加 热或其他情况下会产生压力.这些物质或物质的混合体,在通过正常使用或 可预见的合理操作或使用的情况下,有可能发生或直接造成重大的人体伤害 或疾病,包括可合理预见的儿童吞食情况. (B)委员会依照第
3 节(a)款以法规形式认定的,符合本段中 1(A)定 义的任何物质. (C)任何放射性物质,不论是用在某类物品中或是原包装,只要委员 会以法规形式认定该物质具有足够的危险性,必须按本法案的要求加以标 识,以保护公众的健康. (D)委员会依照本法案第
3 节(e)款以法规形式认定的具有电气、机械 或高温危险的玩具或其他供儿童使用的物品. (E)任何含铅量超过 0.2%的焊接. 2. 危险品 一词不适用于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以及灭鼠剂法案 [美国法典第
7 卷§136]范围内的杀虫剂;
不适用于联邦食品、药品以及化 妆品法案[美国法典第
21 卷§301 等]范围内的食品、药品以及化妆品;
不适 用于作为燃料储存在容器内用于住宅内取暖、烹饪或冷藏的物质;
不适用于 烟草及烟草制品.但该词可以用于任何虽然本身并不属于联邦杀虫剂、杀真 菌剂以及灭鼠剂法案所指的杀虫药剂,然而根据本段(1)项的定义属于危 险品的物质,因为带有或包含该类物品能够给人带来危险. 3. 危险品 一词不包括任何
1954 年原子能法案修正案以及原子能 委员会发布的法规[美国法典第
42 卷§2011 等]中所定义的原材料、特殊的 核材料或副产品. (g) 有毒 一词适用于(除放射性物质外)任何可能因吞食、吸入或通过人体表 面吸收而造成人身伤害或病患的物质. 联邦危险物品法案 非正式文件,仅供参考
3 (h)(1) 剧毒 一词用于下列任一类别的物质:(a)在实验室中按每公斤体重
50 毫 克或不及
50 毫克的剂量口服一次,能够在
14 天内造成
10 只以上一组单个体重
200 到300 克的白老鼠半数以上死亡;
或(b)在实验室中通过连续吸入一小时或少于一小时的空 气浓度为百万分之
200 的气体或蒸汽、或每立升含
2 毫克及
2 毫克以下的喷雾或灰尘,能 够在
14 天内造成
10 只以上一组单个体重
200 到300 克的白老鼠半数以上死亡,前提是该 浓度的物质在可合理预见的情况下可能被人接触;
或(c)在实验室中按每公斤体重
200 毫 克或
200 毫克以下的剂量,通过皮肤连续接触
24 小时或
24 小时以下,能够在
14 天内造 成10 只以上一组兔子半数以上死亡. (2)假如委员会发现,已知的人类与上述任一剂量或浓度的物质接触的数据显示其 结果与动物实验数据不符,则优先采用人类数据. (i) 腐蚀性 一词指任何物质经由与活体组织接触后可因化学反应而造成组织破 坏;
但不包括对非活体组织表面的作用. (j) 刺激性 一词指任何不具备(i)项所述的腐蚀性的物质,通过即时的、长期的 或重复的接触会造成正常的活体组织产生局部炎症反应. (k) 强致敏性 一词指通过过敏或光力学过程而造成正常活体组织超敏反应的某 一物质.这类超敏反应可以通过重新施用同一物质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