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 2016-07-17 |
2 号粤电广场南塔 33-36 楼 (邮政编码:510630,
电话:020-87570251,传真:020-85138004)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5028.3986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董事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2-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 人. 第十二条 根据《党章》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在公司发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 配备党务工作人员, 党组织机构设置、 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为加快广东省电力工业的建设,利用境内外社会资金,采 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管理方法,建设和经营发电厂以及其他电力项目,使公司取得持续、 稳定的发展和良好的经济效益,并使全体股东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 第十四条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公司的主要经营范围是:电力项目的投资、建 设和经营管理,电力的生产和销售,电力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35625 万股, 向发起人广东省电力集 团公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广东省信托投资公司、广东省电力开发公司、广东国际信托投资 公司和广东发展银行发行普通股 31562.2 万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86.6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25028.3986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445187.5986 万股,境内上市外资股 79840.8 万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
3 -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