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Cerise银子 2016-07-17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 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 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规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 -

4 -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 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 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 东名册,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 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 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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