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6-08-03

14、 投标保证金 14.1. 投标人应提交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 14.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 蒙受损失.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 据本须知第 14.7 条的规定没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4.3. 投标保证金应以人民币计.在投标截止前提交给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14.4.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4.1 和14.3 条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应按本须知 第23.3.1)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拒绝. 14.5.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 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 14.6.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3 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 第34 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按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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