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6-08-06 |
1、诉讼背景
2015 年8月27 日,原告与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901022015 企贷字
00057 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450 万元,借款期 限2015 年8月27 日至
2016 年7月27 日,借款到期后办理展期,借款期限延长 至2018 年4月27 日,现借款余额
420 万元.
2015 年9月7日,原告与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901022015 企贷字
00058 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280 万元,借款期 限2015 年9月7日至
2016 年7月7日,借款到期后办理展期,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8 年3月7日,现借款余额
1280 万元.
2015 年9月9日,原告与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
901022015 企贷字
00059 号《非自然人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
1300 万元,借款期 限2015 年9月9日至
2016 年7月9日,借款到期后办理展期,借款期限延长至
2018 年3月9日,现借款余额
1300 万元. 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催促, 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 行还款义务.
2、诉讼的具体情况
2017 年11 月1日原告向龙游法院提出对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王建松、叶晓庆的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
3000 万元及利息 71837.7 元(暂计至
2017 年10 月31 日) . (2)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 叶晓庆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太平东路
10 号的 抵押财产(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 3-012019 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 字第 101-1542 号)折价、拍卖、变卖等所有款项在 5918.9 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 围内优先受偿. (3)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 叶晓庆所有的坐落于龙游县太平东路
10 号的 抵押财产(房产: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 3-012018 号,土地:龙游国用(2000) 字第101-1541号;
房产: 龙房权证龙游镇字第 3-012020号, 土地: 龙游国用 (2000) 字第 101-1540 号)享有第二顺位抵押权,对处置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最高额
3500 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原告对被告王建松、叶晓庆对被告浙江尼尔迈特针织制衣有限公 司的上述债务在
4200 万元最高债权余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由各被告承担.
3、鄂州二医院被追加为当事人 原告认为, 鄂州二医院对上述借款合同于
2016 年7月29 日分别签署了温银
90102016 年保字
30002 号、温银
90102016 年保字
30003 号,温银
90102016 年 保字
30004 号保证合同,因此,向法院申请追加鄂州二医院为被告,要求其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
二、收购鄂州二医院的尽职调查工作
1、公司于
2016 年8月5日和
2016 年12 月13 日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七次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鄂州二医院 有限公司 80%的股权并增资的议案》 .公司与持有鄂州二医院股权的浙江尼尔迈 特针织制衣有限公司、 及其股东王建松先生和叶晓庆女士 (合称"实际控制人") 及鄂州市嘉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及增资协议》 ,以总价人民币 20,800 万元收购其持有的鄂州二医院 80%的股权.详情请见公司分别于
2016 年8月5日和
2016 年12 月13 日披露的《签订投资框架协议公告》 (公告编 号:2018-031)和《关于收购鄂州二医院有限公司 80%股权并增资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16-050) .公司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