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2016-08-17

三、严格按照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流程规范开 展相关业务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本质是指有资质的应收 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为符合条件的应 收账款通过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系统,登记出具凭 证(合同) ,由产业链核心龙头企业承诺支付、银行参与审查 -

6 - 并签章承诺提供贷款服务、保险公司承保、融资担保机构担保 或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诺受让等进行增信, 通过转让、 质押、 抵付(销)等方式实现凭证(合同)记载的应收账款融资、融货、流转、抵付(销)等功能.

(一)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申请.应收账款债权 凭证(合同)申请的主体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 等各类经济主体;

申请的对象为具有资质的应收账款债权管理 服务机构.申请主体(债权人)的相对人(债务人)为政府或 央企、国企等核心龙头企业的,申请主体需持双方认可的有效 债权债务合同,向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申请开具债权凭 证(合同) ;

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开展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 (合同)流转业务的申请,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相关 规定办理. 当事人在办理 (包括流转中的变更)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时,应当对该应收账款权属进行查询,并登记公示.首次 流转可自愿选择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征动产融资统一 登记公示系统 同步进行初始登记公示,并约定后续变更登记 事项.对各经济主体在参与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过 程中,伪造债权或以虚假债权申请开具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流转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开具.具备条件的申 请人,在缴纳一定比例的统筹保证金的前提下,由债务人承诺 -

7 - 到期付款或承诺按约定还本付息(确权付息)或债权人承诺回 购,并根据具体情况落实银行、保险、担保、非金融资产管理 公司承诺受让等相关增信条件,经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 审查后为其开具债权凭证(合同) .调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开 具的债权凭证(合同)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 定办理. 应收款债权凭证(合同)全部电子化开具,并根据申请人 的申请开具全部或部分对应的纸质凭证(合同) .其中,纸质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记载的可流转应收账款债权可整体 转让,不得部分转让.确需部分转让的,债权人应将纸质凭证 (合同)交回应收账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存档,通过对应的电 子凭证(合同)办理部分转让.

(三)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流转.当事人在取得 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后,可通过转让、质押、抵付(销) 、 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的转(受)让服务等方式,实现债权 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流转.债权转让过程中,除初始债权 人首次转让其申请开具的各凭证(合同)记载的债权外,各转 让人每次转让,均按债权转让合同约定,向办理业务的应收账 款债权管理服务机构指定账户缴存一定金额的系统服务费,或 削减一定比例的债权金额冲抵.

(四)到期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的处理.应收账款 债权管理服务机构开具的债权凭证(合同)到期,由该债权对 -

8 - 应的承诺回购人或承诺付款人或确权付息的债务人按照合同 约定向最终持有人完成付款,并注销该债权凭证(合同) .调 解组织、仲裁委员会开具的应收账款债权凭证(合同)到期, 按照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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