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6-08-26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 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法规、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 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页以下无正文) 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系《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鲁北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彭日光 黄巍 出具日期:2015 年4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