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6-09-21 |
2018 年12 月12 日 星期三 责任编辑: 代世和 编辑: 邓秀英 校对: 郑国耀 数字报
网址: http//www.
lsrbs.net 要闻记者 戴余乐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三章 规范化建设和风险防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保护和管理, 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安全, 维护公众健康, 根据 《中华人民共 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法》 《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 例》 等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结合乐山市实 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乐山市行政 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和管 理.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 指依法经批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并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的 取水水体. 第三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 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 科学规划、 系 统防治、 确保安全的原则, 统筹山水林 田湖草系统治理, 实行最严格的饮用水 水源保护制度. 第四条 市、 县 (市、 区) 和乡 (镇) 人 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 则,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和管理, 并将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保护和管理作为河 (湖) 长制重点工 作.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其 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和管理工作, 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 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到有关人 民政府或者单位. 涉及跨市 (州) 的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由市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 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做好与省级、 相邻市 (州) 有关 部门的协调沟通, 推动建立跨境饮用水 水源保护联防联控机制, 共同实施监督 管理, 保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五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 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 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将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 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 考核 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 当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 入, 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经 费纳入本级预算.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综合 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使用、 保护等各 方利益, 建立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具体办 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 县 (市、 区) 和乡 (镇) 人 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 护的宣传教育, 提高社会公众自觉保护 和参与治理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 论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 饮用水水源的义务, 并有权对污染和破 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 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 第八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将水质良好、 水量稳定、 适宜划定保护区的江河、 湖泊、 水库等地表水体或者地下水体作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选址应当符合 国家相关标准、 水功能区划和水环境功 能区划, 避开污染或者可能污染水源的 建设项目和工程设施. 第九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实行最 严格的特殊保护. 对乐山市大渡河安谷电站库区和 青衣江陶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以及其 他服务人口众多或者水源来源单一的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市、 县 (市、 区) 人民 政府可以制定专项保护办法.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因自然环境发 生变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水源功能 丧失或者有更优质的水源替代需要调 整的, 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第十条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 当将一定范围的水域、 陆域依法划定为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 国家相关技术规范, 组织编制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和调整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 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