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6-09-25
公告编号:201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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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证券代码:835770 证券简称:有方科技 主办券商:招商证券 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6 年9月8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东莞市松山湖新城大道

35 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张国正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祥芝、牛万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 无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东莞有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王慷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陈兆方,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 4.其他信息:无 公告编号:201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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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无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无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4.其他信息:无

(四)基本案情:

2015 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有方科技东莞松山湖总部 项目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服务合同),合同约定了项目管理 顾问服务的范围、服务期限和服务费用.在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 双方就服务内容、成果确认、服务费用等方面产生争议,合同也终 止.

(五)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项目管理顾问服务费、项目管理顾问服 务费逾期违约金、终止合同违约金,累计 1,343,632 元;

请求全部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依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有方科技东莞松 山湖总部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有关条款.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公司于

2017 年6月22 日收到律师转交的《广东省东莞市 第一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 定书》,被告方东莞有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为深圳市有方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挂牌主体)的全资子公司.

2、公司于

2016 年11 月22 日披露了《涉及诉讼公告》,本公 公告编号:2017-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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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告为针对该诉讼的进展公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7 年6月2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1 民初

21205 号判决书,结果如下:

一、被告东莞有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 付2015 年7月至

2016 年5月服务费

968000 元及逾期利息,逾期 利息以每月服务费

88000 元为基数,从次月

16 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但不以超过当月服务费为限;

二、被告东莞有方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戴德梁行房地产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支 付违约金

238000 元;

三、驳回原告戴德梁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 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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