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6-09-25 |
2004 年3月4日出具的 《减、 免税批准通知书》 (深国税蛇减免[2004]0038 号) ,公司为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享受 两免三减 半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即2004 年至
2005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6 年至
2008 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008 年9月,公司经批准调整了股权结构,外资股权比例 从80%变更为 15%,成为 外资比例低于 25% 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并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持有 的全部股权(出资)或股份分别转让给国内投资者以及其他外国投资者后 外资比 例低于 25% 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否补缴已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税款的明确规定, 但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
1988 年8月1日《关于深圳特区企业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规 定》 (深府[1988]232 号)第7条 特区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及第
8 条 对从事工业、农业、交通运输等生产性 行业的特区企业,经营期在
10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得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 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