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6-10-01

(五)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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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其中包括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证券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等;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 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 密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 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 密的前提下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 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条 公司可按照本章规定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 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公告、 召开股东大会、公司网站等方式.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5 第八条 发布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一)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 所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二)公司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以新闻发布 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可适当回应.

(三)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 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股东大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 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

(三)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进行报道. 第十条 公司网站

(一)公司可在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 资者查询;

(二)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 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资者 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三)公司可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 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 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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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 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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