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6-10-01 |
(三)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置 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 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现场参观
(一)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进行现场参观;
(二)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 营情况,同时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公司 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三)投资者到公司参观、座谈沟通前,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传真等方 式进行预先沟通,待公司同意后由证券法律部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未经允许, 禁止一切录像、拍照.原则上没有经过预约登记的投资者公司一般不予以接待;
(四)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 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电话咨询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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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 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 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化要尽快在公 司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