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2016-10-15

360 诉腾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最高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虽有不当之处,但适用法律正确,裁判结果适当,故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该诉讼是中国反垄断法颁布以来,中国最高法院审理的首例互联网领域 的反垄断民事诉讼,被誉为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在判决中,最高法院阐 述的法律适用标准为日后互联网反垄断案件的审理和学术研究树立了标杆,笔者现 对其中的几个热点问题进行如下分析. 不可套用 工业时代的反垄断标准 最高法院认为 并非在每一个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中均必须明确而清楚地 界定相关市场 ,笔者以为这一认定与我国《反垄断法》的终极目标并不相悖.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的审理中,界定相关市场是评估经营者市场力量及被诉垄断 行为对竞争的影响工具,其本身并非目的.即使不明确界定相关市场,也可以通过 排除或者妨碍竞争的直接证据对被诉经营者的市场地位及被诉垄断行为可能的市 场影响进行评估. 互联网经济与工业经济最大的不同体现在速度上,互联网经济借助于信息和数 据的快速传递,产品和技术的更新周期短,创新速度快,如果不去深入分析移动互 联网时代的商业模式、相关产品(服务)和相关地域以及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与纠纷 冲突中的核心,只是简单地套用工业时代产生的《反垄断法》相关标准,以工业经 济时代的思维去界定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相关市场,是不全面的,也是不可靠的. 不可将传统市场界定方法 应用到互联网领域 目前我国法律对市场界定的方法仍是沿用传统行业的,而移动互联网是典型的 双边市场,具有交叉网络效应,创新速度快,与传统行业有着巨大的不同,甚至是 反差.如果简单地将这些传统界定方法运用到互联网领域,尤其是应用到移动互联 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件中,会面临很多的法律困境.目前许多互联网企业都是通过搭 建平台,以 羊毛出在猪身上,由狗去付费 的商业模式支撑平台的免费服务.本 信息产业监测 ?2014 咨询合作需要,特殊定制,未经同意,不得转载.请致电 400-007-6879 2014.10.29 Pa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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