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 2016-10-19 |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7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25%;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十九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 权利,承担义务;
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 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 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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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 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