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6-10-28 |
(三)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226 号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动力港
20 层(030006)
电话:(0351)8330241 传真:(0351)8330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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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beilaw.com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1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原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致:太原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接受太原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委 托, 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项 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关 于太原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关于 太原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山西科贝律师事 务所关于太原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中兴财光 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太原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审计后,本所律师又重新出具了《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关于太原 向明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现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太原向明智能装 备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六次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
2 对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保证书,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 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 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 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 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我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 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 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 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 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 对公司本次申请挂牌的合法性及对本次申 请挂牌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而不对公司的会 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 山西科贝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