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6-11-16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 优化董事会组成,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 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取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
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先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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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式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的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经 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每年根据主任委员或其他委员的提议不定期召开会议, 并 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提名委员会可以书面决议的方式代替召开 提名委员会会议,书面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签字后生效.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