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 2016-11-18 |
5 日前送达董事及相关与会人员. 董事会秘书负责征集董事会会议所议事项的草案.各提案人应与董事会会 议通知发出
5 日前将有关议案及说明材料递交董事会秘书. 涉及独立董事发表意 见的,须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交独立董事审议.
第六章 董事会的召开与决议 第四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 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 专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四十六条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