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 2016-11-27 |
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吉林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独立董事,对公司 此项关联交易, 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十三次会议会前收到了该事项的 相关材料,并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关于该事项的专项汇报,并出具了 《关于公司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申请办理票据业务的事前认可 书面意见》和《关于公司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 的事前认可意见》.现就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 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一、 关联交易事项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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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向中电投集团公司申请办理票据业务的事项 公司根据资金支付需要,通过向中电投集团提出申请,委托中电 投集团代为公司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公司以此作为对外支付工具.票 据承兑期限届满时,公司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中电投集团,由中电投集 团承兑付款.中电投集团按正常商业条款代为公司开具票据,票据期 限一般均为半年期,不向公司收取费用. 截止
2009 年7月31 日的发生额 132,669 万元, 目前余额 128,988 万元,预计
2009 年公司向中电投集团申请开具票据最高余额不超过
35 亿元人民币.
(二)公司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贷款业务 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各类优质金融服务和支持. 公司通过财务公 司资金业务平台,办理公司系统的存款、贷款、票据等结算业务和融 资业务.截止2009年7月31日,公司在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结算户上 存款余额为379,639,703.53元,贷款余额为1,280,000,000元.预计公司 在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贷款额 度不超过40 亿元人民币. 此次关联交易涉及的资金往来业务价格, 由经公司董事会授权公 司经营管理层与财务公司签订有关协议确定, 公司在其存款利率按同 期商业银行存款利率执行,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 目前按下浮 10%执行.
二、通过对上述关联交易的审议,独立董事认为
1、程序合法性
3 公司董事会于2009年8月20日,在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三楼第 二会议室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9人 实到9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申请 办理票据业务的议案》 和 《关于公司与中电投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款、 贷款业务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 于公司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申请办理票据业务的议案》时,关联 董事原钢先生、程志光先生履行了回避义务,与会的非关联董事一致 同意该项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