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6-12-01
1 附件 吉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 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5〕9 号)和电力体制改 革配套文件精神,有序做好售电侧改革工作,结合吉林省电 力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 竞争主体,为用户提供更多的用电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 量和用户用能水平.逐步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 系,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 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方向.通过逐步放开售电业务,进一步引入竞 争,完善电力市场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 决定性作用,鼓励多种市场主体参与售电市场. 坚持安全高效.售电侧改革必须满足供电安全和节能减 排要求,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 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 交易.

2 鼓励改革创新.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采用公示和信用承 诺制度,不实行行政审批.整合互联网、分布式发电、智能 电网等新兴技术,促进电力生产者和消费者互动,向用户提 供智能综合能源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完善监管机制.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 售电交易机制,在改进政府定价机制、放开发电侧和售电侧 两端后,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 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

(三)工作目标 通过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培育多元化的售电侧市 场主体,提高用户的参与度.通过电力市场竞争和需求侧管 理,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为用户提供综合能源服务,促进互 联网、节能服务等技术的应用.以售电侧改革为突破口,加 快电力体制改革进程,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 系,建成规范、高效、公平的吉林省电力市场.3 至5年内, 除保留必要的公益性发用电计划之外,放开全部发用电计 划.

二、售电侧市场主体及权责

(一)电网企业 电网企业是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包括地方电 力公司、趸售区域供电公司) ,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 服务的企业,履行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

3 服务等用电的基本责任.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 电服务时,电网企业在保障电网安全和不影响其他用户正常 供电的前提下,按照规定程序、内容和质量要求向相关用户 供电,并向不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的用 户供电,按照政府规定的目录电价执行.若营业区内社会资 本投资的配电公司无法履行责任时,由政府指定其他电网企 业代为履行. 电网企业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电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 供电;

无歧视地向市场主体及其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 维修、收费等各类供电服务;

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 市场主体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可用容量和实 际使用容量等信息;

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

受委托承担供电营业区内的有 关电力统计工作.电网企业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 用, 代国家收取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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