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zqmzc 2016-12-23

2016 年6月30 日出具的编号为 亚会 B 审字 (2016)0491 号 《审计报告》 立信《审计报告》 指立信会计师于

2017 年4月24 日出具的编号为 信会师报字 [2017]第ZE10488 号 《审计报告》 资产评估公司 指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本所 指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 《公开转让说明书》 指晋坤股份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制作的《公开转让说明书》 《公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监督管理办法》 指《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 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标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 引(试行)》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指《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其 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 《公司章程》 指经晋坤股份于

2016 年8月15 日创立大会通过的 《山西晋坤 股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2016 年9月26 日、2016 年10 月10 日股东大会审议修改. 《发起人协议》 指晋坤股份发起人于

2016 年8月15 日签署的 《山西晋坤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 三会 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报告期 指2015 年1月1日至

2017 年3月31 日元指人民币元 北京德和衡(前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山西晋坤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深)法意字(2017)第0702号致:山西晋坤矿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项目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申 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标准指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转让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言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有关规定,编制和落实了查验计划, 亲自收集证据材料,对晋坤股份提供的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资料予以了审查和 验证.同时,还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验证的其他法律文件 及其他文件、 资料和证明, 并就有关事项向晋坤股份有关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或讨论.

2、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晋坤股份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以及一切足以 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进而保 证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 真实的,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所有口头陈述和说 明的事实均与所发生的事实一致.

3、本所仅就与晋坤股份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 现行中国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 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会计 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 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 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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