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6-12-23 |
130 万元.
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白名臣先生为公司向银行借款提供保证 担保,并为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额度 1,000 万元.
4、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董事长兼总经理白慧宾先生为公司向 银行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为此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担保额度 2,000 万元.
5、 公司控股股东的控制企业晋之源咨询与公司签订 《租赁协议》 , 向公司租赁物业,年房屋租赁费用为 1.08 万元. 3/5 公告编号:2018-013
四、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1、关联方中绿集团、白名臣先生、白慧宾先生为公司借款提供 保证担保,不向公司收取任何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2、北京奥北兴华科贸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北科贸") 与中绿集团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协议, 奥北科贸将上述房屋租赁给中绿 集团的年租金与中绿集团转租给公司的年租金相同,均为
130 万元, 价格公允.
3、晋之源咨询租赁公司
1 号厂房
3 层303 室作为办公使用,房 屋租赁价格 1.08 万元/年是以房屋所在地的市场租赁价格为基础, 并 经双方协商后确定,价格公允.
五、该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必要性和真实意图?
1、关联方无偿为公司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有利于解决公司资金 需求问题,满足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和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公司通过 银行贷款的融资方式为自身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是公司在发展壮大过 程中的必经之路.
2、向中绿集团所租赁物业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办公用房,公司 租赁上述物业,是出于对分支机构经营稳定性考虑,有利于公司的长 期发展.
3、晋之源咨询向公司租赁物业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且能提高 公司的房屋使用效率. 4/5 公告编号:2018-013 5/5
(二)对公司的影响?
2018 年度预计日常性关联交易已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治理制度 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方未占用公司资产,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未来发展有益.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4月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