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6-12-24

2014 年1月建成投产,由于企业缺乏环保意识,至今未履行环境影响 评价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 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 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对成都贝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 达了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决定书 ,勒令其立即停产并交纳相关的行政处罚,同时补办 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为此,成都贝施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临沂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开展 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及监 测工作,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求编制了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2、产业政策符合性 (1) 根据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4754-2017) , 本项目属于 制造业 中的 陶 瓷制品制造 (行业代码 C307) .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1 年第

9 号令)以及《国家发改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 议》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2013 年第

21 号令)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和限制类, 允许类不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因此本项目属于 允许类 . (2)本项目生产设备主要有数控车床、数控液压机、推板式隧道电窑、冷等静压 机等,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2013 年修正)中淘汰限制类设 备.因此本项目拟用设备不属于淘汰限制类设备. (3)项目建设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 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 和 《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 的通知 (国土资发 〔2012〕

98 号) 中规定的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项目. (4)本项目已进行企业自主备案(附件 2) .

3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属于允许发展的产业,同时本项目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 求及当地环保部门的要求,故本项目的建设是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的.

3、规划符合性 1)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符合性分析 根据《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可知,在用地布局方面,成都市将以 中心城 (外环路以内) 为核心, 沿放射道路走廊式轴向发展) (即沿放射道路两侧发展) , 同时打造六个城市组团(新都-青白江、龙泉驿、华阳、双流、温江、郫县),重点向南、 北、东三个方向发展. 《总规》要求将城市核心区打造成为辐射西部地区的现代化商务, 商业中心;

将其行政办公、居住、高等教育等功能向外疏解;

同时,中心城工业向外迁 移,在六个片区形成工业集中发展区,重点强化成都高新区、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 拟建项目位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故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 年)》 相符. 2)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用地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租用成都经开科技产业孵化有限公司部分已建厂房进行建设(租赁合同见附 件10)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建设服务局为成都经开科技产业孵化有限公司出具了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证明其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见附件 7) ,结合龙泉驿区城 市总体规划图(见附图 2)综合分析,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故项目建设符合成都 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发展规划. 3)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规划符合性分析 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国务院批准的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向东发展的重点区域, 根据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工业集中发展区和工业点布局落实工作的通知》 (成 府发【2005】52 号)中关于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定位为:重点发展机械及汽摩制 造、电子信息、新型建材、医药及生物工程、食品及果蔬加工等.成都贝施美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已取得由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发展服务局出具的 经开区园区企业入园证 明 (见附件 5) ,符合经开区产业规划. 本项目属于义齿陶瓷制造及义齿研发项目,符合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产业定位中 的 医药及生物工程 .因此拟建项目建设符合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规划要求. 4)与中国亚健康科技孵化产业园产业规划符合性分析 中国亚健康科技孵化产业园主导产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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