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2019-07-13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措施,防止和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 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 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保险费支付凭证;

(二)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 关于事故发生时间、原因、经过、损失程度以及施救 措施等情况说明;

(三)与索赔有关的事故证明;

(四)被保险人委托他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委托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 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 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菌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 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食用菌遭受损失后,如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 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三十条 保险菌菇如遭受保险责任与非保险责任的交叉损失,应由双方合理确定非保 险事故的损失程度, 对非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保险人扣除按非保险事故损失率计算的损失 金额后,再计算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保险菌菇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金:

(一)按传统方式栽培的菌菇 赔偿金=每茬保险产量 (公斤/ 袋、 平方米 、 瓶) *当潮菌菇赔偿比例 (如下表) *损失数量 * (1-非保险事故损失率)*(1--免赔率)*损失程度*保险单价 赔偿比例表: 菇种 每茬可以收 菇潮数 当 潮 菌菇赔偿比例(%) 第1潮第2潮第

3 潮第4潮第5潮第6潮第7潮第

8 潮第9潮

1、双孢蘑菇

9 100

85 70

60 50

40 30

20 10

2、金针菇

3 100

50 20

3、秀珍菇

5 100

70 40

25 15

4、香菇

5 100

70 40

25 15

5、茶树菇

8 100

85 70

60 50

35 20

10

6、金福菇

3 100

70 30

7、平菇

5 100

70 40

25 15

8、白秀菇

5 100

70 40

25 15

9、草菇

2 100

20

10、杏鲍菇

3 100

70 30

(二)按工厂化生产的金针菇、草菇 赔偿金= 保险产量( 公斤/平方米、袋、瓶)*损失数量 *(1-非保险事故损失率)*(1-- 免赔率)*损失程度*保险单价 第三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小于其可保数量时,可以区分保 险数量与非保险数量的, 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无法区分保险数 量与非保险数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数量与可保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数量时,保险人以可保数量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数量指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保险食用菌实际种植数量.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菌菇的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则以保险金额为赔偿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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