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7-01-30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的批 复(2001年1月15日发布)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铝业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 示》(国经贸企改〔2000〕1193号)收悉.

现就组建 中国铝业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铝业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铝 业公司章程》.

二、中国铝业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是在原中央 所属部分铝业企事业单位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中铝公司组 建后,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进行改建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铝公司成 员单位包括:原中央所属的8个铝业企业、2个施工企业、2 个科研设计单位(名单附后).中铝公司的注册资本由财政部 核实.

三、中铝公司由中央管理,其领导人员职务管理、党 的关系、资产管理和财务关系的交接及划转等事宜,按有关文 件规定办理.中铝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国务院向中铝公司 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监督.

四、同意中铝公司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 股公司的试点.中铝公司对所属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参股 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 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 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下,中铝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五、赋予中铝公司对相关有色金属、矿产品等产成品 的外贸经营权,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的要求,自主经 营相关有色金属及矿产品等产成品进出口业务.

六、中铝公司对有关企业享有资产受益权.在国家对 国有企业统一征收国有资产收益前,由中铝公司用于国有资本 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国家可通过法定程序对中铝公司的资产 收益予以调用.

七、中国铝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列入国务院确定的试 点企业集团名单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大中型重点联系企业(以 下简称重点企业)名单,享受《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 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意见的通 知》(国发〔1997〕15号)规定的各项政策和国家对重 点企业的有关政策.中铝公司要抓紧制订中国铝业集团章程, 并在2001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企业集团试点方案工作.

八、中铝公司的财务关系在国家财政中单列;

中铝公 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 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中铝公司统一 组织实施.中铝公司组建后,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对有色金属企 业实行的原有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九、中铝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同产品的特 点,实现上下游、内外贸、产销一体化,围绕中铝公司的发展 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 力.中铝公司要深化企业改革,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济增长 方式,强化内容管理,加快结构调整,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经 济效益.同时,要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建立内部管 理机构,并对成员企业依照《公司法》进行改建和规范,逐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组建中铝公司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有色金属工业管 理体制的重大举措.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你委要对中铝公司组建和试点工作 加强指导,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对试点进行规范.对组建和试 点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由你委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必 要时报国务院决定. 《中国铝业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铝业公司章程》由你 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附件 中国铝业公司成员单位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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