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人间点评 | 2017-03-11 |
二是不同法 官、 检察官所生产的个别司法知识如 何协调, 进而实现相同案件相同处理 的法治要求. 第二, 从知识生产对象看, 专业性 司法知识生产成为重头戏. 司法是运 用法律解决社会纠纷的过程, 因而司 法知识生产一面联结专业的法律知识 实践, 另一面联结社会知识实践. 传统 社会结构相对简单, 社会分工尚未高 度发达, 行业之间的专业性特质尚不 明显, 法律关系也相对不复杂. 此时, 案件事实镶嵌在社会生活中, 司法知 识和社会生活知识高度重合, 依靠常 识和简单的法律训练就可以开展一般 性的司法知识生产. 随着信息社会和 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社会的复杂性急 剧增强, 专业分工越发细致, 很多行业、 领域有了 专业槽 , 专业的分工又生产 出更专业的知识. 由此导致相关行业和 领域的案件事实与社会生活日趋疏离, 法律知识与社会生活知识重合的区域不 断缩减. 这在客观上要求司法人员更多 借助多学科知识背景, 开展专业性、 甚至 是交叉性、 创造性的司法知识生产, 实现 司法知识和各种新兴专业知识的深度融 合. 然而, 目前仍有司法人员还是按照惯 性思维和常规套路办理新型案件, 面对 知识盲区时 不知道自己不知道 , 成为 司法知识生产的掣肘. 第三, 从知识生产过程看, 从自我封 闭转变为开放互动, 诉讼参与人和公众 成为司法知识生产的积极参与者. 当前, 国家治理方略正在从单一治理走向协同 治理. 司法机关作为协同治理的重要一 极, 其生产司法知识的方式也需要随之 转变. 与传统上自我封闭、 自给自足的司 法知识生产方式不同, 司法机关和司法 人员如何为案件当事人、 利害关系人以 及社会公众提供多元对话空间, 使各方 得以充分表达观点、 诉求, 已经成为其能 否做出公正裁判的程序保证. 为此, 司法 人员有必要借鉴枫桥经验, 从多元对话 空间中汲取最大程度的共识公约数, 防 止司法裁判与社会公众常识认知的断 裂, 实现司法的双赢、 多赢和共赢. 而司 法机关亦从过去的封闭系统走向与外界 保持共情共鸣, 从而成为真切回应社会 需求的共振系统之一环. 第四, 从知识生产结果看, 司法知识 产品的评价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知识供 给必须满足人民群众的新需求、 新期待. 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功能、 司法公正、 司法过程、 司法效果、 司法公信力、 司法 权威等的需求日益多元和细分, 对司法 知识产品的诉求越来越个性化. 如果说 以前司法机关提供的是相对整齐划一的 司法知识产品, 现在则需要根据人民群 众的细分需求, 提供定制化、 个性化的产 品. 与此同时, 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推 进, 也赋予司法机关更多的历史使命, 司 法将发挥社会规则重塑的引领作用, 由 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 这就要求司法 知识产品须达到符合当事人心理预期的 满意度;
进而要求对司法机关充分信任、 认可的美誉度;
最终要求培养出民众忠 实崇尚法治、 坚定信仰法治的忠诚度. 为此, 司法机关不但要输出批量的优质司 法知识产品, 更要成为生产公平正义、 塑 造现代法治精神的有机系统. 第五, 从知识生产检验看, 司法知识 验证客观事实的难度越来越大. 知识须 经验证方为合理, 因此知识生产客观上 也要求能够得到验证, 从而成为可验证 的知识. 对于司法知识而言, 由于司法知 识是在重构和还原客观事实的基础上加 以法律评判, 因此, 其能否有效验证客观 事实, 成为司法知识生产检验的关键所 在. 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广泛普及, 人们的 生活已与网络深度捆绑在一起. 在网络 虚拟空间中, 与信息有关的行为摆脱了 时间和地点的束缚, 瞬息即变, 而且可以 不断地生成和复制, 稳定性较差, 导致法 律规定的行为类型难以定型甚至模糊破 碎. 由于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 提取和核 实相较于物理空间而言要困难复杂得 多, 越来越多的案件面临证据短缺或者 海量证据的困境. 当遭遇证据匮乏或者 过剩时, 证据的采信更容易打上司法人 员自身的烙印, 案件事实的认定更依赖 于或然性的判断. 此时, 客观事实的验证 往往极为困难, 传统证据科学的根基受 到动摇, 亟待创建新型证据科学, 提供全 新的证明模式和证明标准. 在理论创建 尚未完成的过渡时期, 司法人员办理案 件时只能沿用传统的标准和方法, 给司 法知识生产带来了正当性疑问. 第六, 从知识演进时间看, 司法知识 的迭代速度更快. 司法知识的演进不仅 体现为法律规范的变迁, 还体现为法律 规范与个案事实相结合后的个案规范的 跃迁. 传统社会生活长期变动不居, 法律 变化相对较小, 个案规范相对固定, 司法 知识的更新较为缓慢. 然而, 随着数字 化、 网络化、 信息化为标志的信息革命的 不断拓展, 当下社会已经迈入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