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7-03-15 |
1、2017 年1月24 日,就子公司和鼎铜业对外担保事项,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我们审阅了子公司浙江江铜富冶和鼎铜业有限公司 ( 和鼎铜业 )对外担保事项, 认为该项担保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 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和鼎铜业就对外担保事项签署的《互保协议》 有利于和鼎铜业与富冶集团互相提供融资支持, 并且按照一般商务条 款进行,条款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中小 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本次担 保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 我们一致认可上述涉及的对外担保事宜.
2、2017 年3月22 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 【证监发 (2003)56 号】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 【证 监发(2005)120 号】 )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累计和当前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审慎查验,发表如下意见:
2017 年度,公司继续严格执行内控制度,规范管理.于2016 年12 月31 日,公司子公司和鼎铜业为浙江富冶集团提供担保的余额为 11.93 亿元,浙江富冶集团也就上述担保为和鼎铜业提供了担保.此外,公司没有发生任何其他对外担保,也没有向大股东及大股东附属 公司提供任何担保;
同时,公司与大股东及其附属公司之间也没有发 生任何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认为该项担保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 没有侵害中 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 并且同意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认可上 述对外担保事宜.
3、2017 年10 月26 日,就子公司和鼎铜业对外担保事项,发表 如下意见:该项担保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和正常经营构成影响,和 鼎铜业就对外担保事项新签署的《互保协议》有利于和鼎铜业与富冶 集团互相提供融资支持, 并且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 条款公平合理, 符合公司和整体股东的利益,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和情况, 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防范相关风险. 本次担保事项以及决策程序符合 相关规定,同意该项议案.
(五) 、对提名公司董事候选人、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发表了独 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上市规则》 的有关规定, 对以下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一、 我们对提名周冬华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根据周冬华的个人履历、工作业绩等,没有发现其具有《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 条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 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之情形,亦没有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规定.
2、候选董事的提名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西铜 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章程修正案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提名周冬华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并同意将其董事候 选人名单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