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 2017-03-25 |
1、华电科工持有公司 63.13%的股份,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符合上 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华电集团持有华电科工 100%的股权,为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符 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一款规定的关联关系 情形.
3、华电集团、华电科工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华电重工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下属企业,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 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 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 三)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华电集团、华电科工及其下属企业均依法设立、合法存 续,具备持续经营和履约能力,与本公司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中资信表 现良好,本公司应收关联方款项形成坏账可能性较小.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 1)物料输送工程业务方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可以为华电集团 下属电厂提供输煤系统等的设计、设备及安装建设服务. ( 2)热能工程业务方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河南华电金源管道有限公司可以为华电集团下 属电厂提供电厂四大管道设计及加工服务、电站空冷岛系统设计及建设 服务、电厂余热利用等服务. ( 3)高端钢结构工程业务方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华电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和武汉华电工程装备有 限公司可以为华电集团下属电厂提供钢结构部件的设计、 加工和制造, 及噪声治理的设计、加工制造、安装调试等服务. ( 4)海洋与环境工程业务方面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华电曹妃甸重工装备有限公司可以为华电集团 下属电厂提供海上风电业务建设等服务. ( 二)关联交易定价政策和依据 根据公司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为:交易事 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 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 指导价外, 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 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 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 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 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 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根据公司与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的实际情况,公司及下属公 司与关联方采用公开招投标等方式达成协议.
四、交易目的和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议案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属本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需要,可以充 分利用关联方的市场,保证公司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实现优势互补和资 源的合理配置. 关联交易对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 生不利影响,公司与关联方进行的交易符合诚实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没有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资产完整、 业务独立,2018 年发生的关联采购占当期采购金额 的比例为 1.13%, 占比小, 发生的关联销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为 42.08%,其交易真实,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