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 2017-04-01 |
603003 证券简称: 龙宇燃油 公告编号: 临2015-063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派发现金股利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利润分配采取派发现金股利方式,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011 元(含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按 5%(实际税率)代扣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派发人民币 0.01045 元;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按 10%(实 际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人民币 0.0099 元;
? 股权登记日:2015 年7月13 日?除息日:2015 年7月14 日?现金股利发放日:2015 年7月14 日
一、通过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龙宇燃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于
2015 年5月20 日获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 议公告于
2015 年5月2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4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至
2015 年7月13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 15:00 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202,000,000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 每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2.2 万元(含税) .公司
2014 年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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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 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暂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5%.按照以上规定,公司 派发股息红利时,先按 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扣税后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01045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 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 人、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并由中登上海分公司 代扣代缴.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1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 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人民币 0.009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红利按每股 0.0099 元派发.
3、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011 元.